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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 明确司法责任追究范围

本报北京7月24日电 (记者张璁)记者2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近日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最高制约责任追究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并同步印发实施新修订的检完监督机制《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条例》印发实施以来,善检司法全国检察机关共严肃追究了280多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察权检察人员司法责任,有力促进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内部

《若干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作出系统部署,明确坚持“放权”与“控权”并重,范围专章规定了“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最高制约责任追究对于检察长、检完监督机制副检察长、善检司法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察权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内部检察人员,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督管理权,明确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范围行为失职失察、隐瞒不报、最高制约责任追究措施不当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此外,《若干意见》持续深化巩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应当降低检察官等级,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应当按照程序退出检察官员额”的规定。

《条例》修订的着力点在于推动司法责任追究及时常态、严格规范、精准到位,确保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条例》增加了关于司法责任追究范围的规定,明确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规定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 人民日报 》( 2024年07月25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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