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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伤 有过错责任方均要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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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提供名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伤后的劳务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双方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受责任责任责任”的规定,对这起赔偿纠纷案件中所涉及有关各方的过错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判定。

  最终,均分担这起劳动者在务工过程中受伤后引发的提供赔偿纠纷案件,由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的劳务工程承包商、分包商、受责任责任施工队负责人及受伤的过错劳动者四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事故责任。均分担

  案件回放:

  工人作业时

  从顶棚摔下致残

  2017年9月,提供被告某公司将一拆除施工工程承包给被告徐某,劳务并与其签订了《拆除合同》。受责任责任2017年10月17日,过错被告徐某又将钢结构板房的均分担拆除承包给被告张某,并与其签订了《拆除协议》。

  2017年10月27日,张某组织原告罗某等工人进场进行拆除作业,并为他们提供了安全带。当日下午,原告罗某在拆除作业时不慎从顶棚坠落受伤,后送至医院救治。随后,罗某又先后转至其他医院进行治疗和康复自2017年12月12日出院,共计住院45天,支出各项医疗费用44394.89元(期间被告张某垫付34894.89元)。

  出院医嘱建议院外休息70日,70日后复诊。今年5月4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为2处十级伤残。原告夫妇于2015年9月10日开始租住在雨城区北二路。原告受伤时,儿子罗某某7岁。

  因赔偿金额及事故责任如何分配各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名山区法院,请求判决某公司、徐某、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处理:

  各方因各自过错

  承担相应责任

  名山区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某公司将一处拆除施工工程承包给了明知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徐某,且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监督义务及安全教育义务,对该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原告罗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徐某承接了该工程后又将钢结构板房的拆除工程承包给了同样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张某,在施工过程中亦未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防范措施,存在过错且不具有建筑资质,故应当对原告罗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被告张某虽然为工人提供了安全带,但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善存在过错,且亦不具有相应资质,故应当对原告罗某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原告罗某长期在外务工,作为具有专业技能的工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事项,在工作前理应进行仔细查看以备不测,但是在系了安全带的情况下,仍然从棚顶坠落到地面摔伤,自己也有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本案中根据各自的过错情况,酌定责任的分配为被告某公司承担20%,被告徐某承担20%,被告张某承担40%,原告罗某承担2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有关各方应按照相关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安全工作

  近年来,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及劳动用工市场部分领域规范的欠缺与不完善,一些高危行业出现的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例多发,大量赔偿纠纷因协商不成涌入法院,造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逐年增加。

  本案在认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依照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被告某公司厂房拆除工程,必须要由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人承建,被告某公司在选人上存在过错;被告徐某承接了某公司的工程后,违法转包给同样不具有专业资质的张某施工队,存在过错;被告张某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关资质还四处招揽工程,本案中虽为工人提供了安全带,但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善存在过错。“在综合考虑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后,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了责任划分。”法官表示。

  “在本案中,不论是工程业主方还是承包方,从施工队负责人到施工人员自己,都存在一定的过错。”法官说,“工程施工是一个高危行业,施工过程中稍有疏忽极易发生安全事故,这也要求有关各方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做好工作。否则,一旦有事故发生,便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在事故中的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李默然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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