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受权决定 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为建立完善与支持浦东大胆试、发布大胆闯、全国权上区法自主改相适应的人民人民法治保障体系,推动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定浦东新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常务常务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委员委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关海市会制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于授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及其决定在浦东新区实施。受权 二、发布根据本决定制定的全国权上区法浦东新区法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人民人民有关规定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浦东新区法规报送备案时,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定浦东新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变通规定的情况。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