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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执行人无视法院判决被司法拘留

  俗话说:欠债还钱,被执被司天经地义。行人但总有些人想尽办法,无视拖延执行、法院法拘逃避执行。判决而他们面对的被执被司就是法律的严惩。

  日前,行人在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雅安中院)召开的无视“执行大会战”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汉源县法院发布了一起被执行人因逃避执行被司法拘留后履行完毕义务的法院法拘案件。

  在该案中,判决汉源法院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被执被司让其尽快到该院进行处理、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无视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一直避而不见。法院法拘汉源县法院遂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判决对被执行人李某司法拘留15日。司法拘留这一举措,最终督促李某依法履行完毕其法律义务。

  案件回放:

  被执行人

  对法院判决避而不见

  在陈某与被告李某、雅安市一家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汉源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李某、雅安市一家矿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连带偿还原告陈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42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683元。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7年1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汉源县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雅安市一家矿业有限公司不服生效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案件在重审过程中,雅安中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判决:由上诉人李某、雅安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陈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8年5月10日止的利息92万元。

  雅安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9年7月22日向汉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汉源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多次与被执行人李某电话联系,让其尽快到汉源县法院进行处理、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一直避而不见。

  汉源县法院于今年9月2日通过被执行人李某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其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但其仍未履行。

  被执行人被司法拘留

  督促其履行完毕

  汉源县法院在9月11日上午得知被执行人李某在富林镇一家餐馆吃饭,执行干警立即将其传唤至法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一直以其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义务,也不与申请执行人陈某协商处理。

  汉源县法院遂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某司法拘留15日。

  第二天,申请执行人陈某再次提出要与被执行人李某进行协商,汉源县法院组织双方在汉源县拘留所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执行人李某当场履行80000元,在2019年10月12日前履行500000元,剩余款项下一步再协商,且申请执行人陈某同意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的拘留措施。汉源县法院遂提前解除对李某的拘留措施。

  不即时履行

  必将付出代价

  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必须依法执行。有能力却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心存侥幸拒不执行,最后难逃法律的惩处。

  法官表示,本案被执行人李某以逃避、规避等手段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汉源县法院加大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惩处力度,通过多种执行措施,让被执行人认识到若不即时履行必将付出极大代价。汉源县法院对李某作出司法拘留决定,让失信被执行人知道,在法律面前,没有侥幸的“安全区”。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高压态势,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进一步树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风尚。

  据悉,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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